时政微纪录丨金砖时刻
时政微纪录丨金砖时刻 时间:2025-04-05 18:30:06
从案情看,张某签订补偿协议的动因,一是为了报答,二是出于误解。
根据决议,母亲对受托人(保证人)有一个抗辩权(exeptio SC Velleiani )。D. 41,10,5,§1阐述的结论是:当占有人出于法律错误,误以为当前的占有状态是自主物占有时,错误将妨碍占有人的时效取得。
Pufendorf认为,法律规定的行为中的错误应有别于自由决定的行为中的错误。此时,‘知不是指精通法律的人的‘知,而是指他可能拥有的,或通过咨询比他更有知识的人而可能获取的‘知。[13]问题是,例外是否仅限于25岁以下的年轻人、女性和军人?Paulus, D. 22, 6, 9,§3:拉贝奥如是说,一个人若能咨询他人或者他自己就通晓法律,他便会知道对法律的无知不会有利于他,那么,对法律的无知有害的规定才适用于他,使他蒙受不利益。萨宾、尤里安和彭波尼属萨宾派,拉贝奥和涅拉茨属普洛克鲁斯派。胡建勇法官的评释中有关罗马法的论述,明显引用了周枏的著述。
至于法律错误为何原则上不救济,可能是因为保罗在评价上将法律错误等同于重过失的事实错误。后人之所以敬重帕比尼安,不仅在于学识,还在于气节。这样分解刑事公诉检察部门,不仅可以与法院的各个刑庭相对应,而且还可以解决目前刑事公诉检察部门办案压力大和人员多的问题,有效协调检察机关各内设业务机构的人员比例。
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是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重要保障。同时,经过多年来新闻媒体和影视文艺作品的宣传,反贪局已被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所熟知,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各级检察院内设机构设局长一人,副局长若干人,局长负责召集、主持检察官会议和处理相关行政事务,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据此,应当对检察机关内设业务机构进行以下改革:一是整合反贪污贿赂部门、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和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即撤销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将其职能融入反贪污贿赂部门和渎职侵权检察部门,保留反贪污贿赂局、渎职侵权检察厅(处、科)。
这是检察机关组织体系明晰的要求,也是同等重视和全面发挥检察职能的必然要求。[14]有的学者认为,在内设业务机构的称谓上,应当上下保持统一,可以考虑两种方案:一种是各级检察机关的业务机构一律称厅,正好与人民法院的庭相对应。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除了办案外,还要承担检察政策和工作思路的确定、对下指导和监督、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等职能。为此建议修改为: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并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和监狱等场所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再如,检察权是否分解出独立的刑事审判监督权,也决定了刑事审判监督机构是独立设置,还是与公诉机构合为一体。检察职权分解后还必须得到分离,由不同的内设机构行使。
高效就是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要能够保证检察权在有效节约司法资源的情况下行使。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也应当设置法律政策研究室。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名称也应当反映检察机关的本质和内设机构的特性,然而目前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名称不统一,难以准确反映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本质和各个内设机构的特性。[23]对于政治部、办公室、纪检监察部门、计划财务部门、后勤装备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等内设非业务机构,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独立设置,但是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县一级人民检察院则可以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进行以下精简改革。
此外,保留现行的侦查检察厅(处、科)、刑罚执行检察厅(处、科)、法律政策研究室等部门,并调整其职能。(二)内设业务机构的改革检察机关的内设业务机构是行使检察职权的主要机构,目前存在较多问题,也是改革的重点。
我们认为,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对其进行改革。邓思清,单位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
关于检察机关内部领导机构的改革,主要是对检察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议决程序和办事机构的改革。如果检察机关在内设机构改革中不顾诉讼规律的要求,随意对内设机构进行合并或分立,尽管会取得某一方面的效果,但会因为违反诉讼规律而带来更大的危害。(三)内设非业务机构改革由于检察权分为检察领导权、检察业务职权和检察非业务职权三大类,因而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总体上可分为内部领导(决策)机构、内设业务机构和非业务机构(综合管理机构)。(三)统一分级设置原则统一是一个系统的灵魂和核心,也是一个系统发挥一致功能的根本保障。从目前的情况看,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在设置上主要存在设置不规范、名称不统一和派出机构混乱等三方面的问题。同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负责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的侦查,即检察侦查权可分为贪污贿赂案件侦查权和渎职侵权案件侦查权,因而将检察机关的自侦部门分设为反贪污贿赂部门和渎职侵权检察部门两个机构也是合理的。
[18]我们认为,这种观点在理论上可能是成立的,但是不符合我国的现实情况和客观需要。按照上述改革原则的要求,我们认为,改革的基本思路是:首先,对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各项职权进行系统地概括和梳理,按照检察机关各项职权的性质、特点和要求,对检察权进行科学合理的分类和配置。
[7]许永俊、王宏伟:《捕诉合一办案机制研究》[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2年第1期。同时,省级人民检察院承担着传达最高人民检察院各项政策和指令的任务,因而在业务机构的设置上应当做到齐全对应。
不同的检察职权由不同的内设机构来行使,各项检察职权才能得到真正的分离,这样一个内设机构就只能承担或行使一项检察职权。(一)保证检察权全面公正高效行使原则历史经验告诉我们,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改革不是简单地增设或撤并机构,而是为了更好地保证检察权的全面公正高效行使,否则,这种改革就会成为下一次改革的对象,甚至会导致改革出现恶性循环。
[2]总之,检察机关内设机构不科学,直接影响着检察权的内部配置、行使和检察职能的发挥,制约着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必须进行改革和完善。关于我国检察权的分解与配置,理论界存在不同观点。有的派出机构是厅级,有的是处级,还有的是科级,还有的甚至连科级也算不上(如乡镇检察室)。基层检察院有的设置十多个科级部门,有的只设几个科级部门,甚至同一基层地区的不同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数量也不相同。
二是根据诉讼规律来分解和配置各项检察职权。[22]孙谦:《检察理论研究综述》[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版,第142页。
这不符合人民群众的要求,更不符合法治的精神。因此,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改革必须坚持保证检察权全面公正高效行使的原则。
具体来说,统一包括以下四方面的内涵:一是统一的设置标准,即检察机关应当以统一的标准来设置内设机构,以体现检察机关的特色和法律监督性质。由于目前法律对职务犯罪预防权及其行使程序、手段等缺乏明确的规定,近几年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有效开展主要依赖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
[10]参见朱孝清等:《检察学》[M],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年版,第325页。但应当注意的是,即使没有设置与上级相对应的内设机构,其相应的职责也必须设有专门的人员来负责,以保持检察工作上下的一致性和统一性。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许多学者从当事人主义诉讼结构的要求出发,认为检察机关在诉讼中不仅是一方当事人,更是凌驾于被告人、法官之上的监督者,其行使审判监督权会影响审判的公正性,因而主张将公诉职能与审判监督职能分立,单设一个刑事审判监督机构。三是一个内设机构只能承担或行使一项检察职权。
因此,在对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进行改革时,必须坚持统一分级设置的原则。具体来说,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可以设置一至四个刑事公诉检察厅(处)。
我们认为,统一称案件管理办公室较为合适,因为室是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常用的名称,如办公室、研究室等。这些问题是多方面因素造成的,也给检察工作带来了一些消极影响。
虽然我们不主张独立设立刑事审判监督部门,但认为应当对目前的刑事公诉检察部门进行分解,按照审查公诉的案件类型分为若干个刑事公诉检察部门,如可以按照普通刑事案件、死刑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青少年犯罪案件等类型,设立刑事公诉检察一厅(处、科)、刑事公诉检察二厅(处、科)、刑事公诉检察三厅(处、科)等,分别行使该类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和审判监督职能。设立案件管理办公室,可以通过统一案件的进口与出口、规范管理流程,同步监督每一起案件和每一个办案环节,及时发现、督促和纠正违规违法行为,促进执法办案活动的规范化。